转发《关于规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行为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县属学校(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行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校认真学习并执行通知精神。各校要对所有房产信息进行核实,并认真如实地填报本校及下属学校所有房产使用情况一览表,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学校务必认真如实地填报天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报申批表。两表格于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天台县财政局
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天台县监察局
关于规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行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行为,更好地执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08]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现对各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有偿使用及处置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的要求,事先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等有偿使用和处置。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出租、出借及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按照(天政发[2008]4号)文件的要求,统一进入天台县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交易,接受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监管。
三、各单位要认真填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所有房产(包括自用)的相关信息(具体见附件一),在2008年9月15日前报送县财政局国资科(金亭路1号,83883175芦建锋)。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国有资产的,对2008年已经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必须在2008年9月15日前缴入县财政专户(天台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工行:1207061129217006073,联系电话:83882491),并向县财政局补办审批手续(审批表见附件二,联系电话:83883175)。
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将于2008年9月16日开始组织督查组,对各单位的房产填报情况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对应报未报、故意瞒报及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附件:房产使用情况一览表]
天台县财政局 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天台县监察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规范 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 通知
天台县财政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