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教基[2008]3号
关于做好2008学年初中、小学新入学的
特困家庭学生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县属初中、小学:
根据《台州市人民教育基金管理办法》和《天台县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资助特困家庭学龄子女能“念上书,念好书”,激励他们勤奋好学,立志成才,现将如何做好2008学年初中、小学新入学的特困家庭学生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的要求
特困家庭学生申报工作,须在对全体新生家庭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重点掌握新生中有特殊困难家庭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工作全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对照《条件》,严格把关的原则。不使任何一名符合特困《条件》的特困家庭学生漏报;也不要把不符合特困条件的学生作为申报对象,尽力把扶困助学这件好事真正办好。
二、申报工作的程序
1、全面调查摸底,有重点掌握有特殊困难学生家庭真实情况。
2、对照《特困家庭学生申报条件》(见附件1),筛选出申报名单。
3、由提名申报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或校团、队干部负责填写《天台县中小学特困家庭学生申报表》(见附件2),切勿由学生本人填写。
4、校分管领导会同扶困助学联络员,团、队干部,班主任共同审议特困家庭学生申报名单。
5、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并经乡镇中、小学领导签署意见(盖章),于2008年9月底前,以乡镇为单位,将《特困家庭学生申报表》送我会。
6、本会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调查复核,对照《条件》,议定特困家庭学生名单。
三、申报工作的附证
1、凡符合“低保家庭”条件的特困家庭学生,申报时须附有该户于2008年领取低保补助的《银行卡》复印件。
2、凡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特困家庭学生,申报时须附有村(居)、乡镇(街道)的书面证明。
3、凡学生父母残疾的,在申报时,须附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复印件。
4、凡符合“革命烈士”直系后代条件的,申报时,须附有《革命烈士证书》复印件。
5、凡学生本人患危重病,且正在治疗中,在申报时,须附有家长(监护人)书面申请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结论”复印件。
四、申报工作注意事项
1、在特困家庭学生申报工作全过程中,要十分重视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对影响学生自尊的,如弃婴带养、本人弱智和不宜公开的家庭变故等,要注意保护,不宜在班级、学校和社会宣传、公布。
2、在填写《特困家庭学生申报表》“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原因”栏时,要做到具体明确,真实无误。对家庭主要成员中的“病”、“残”等情况要具体写明“病”、“残”的名称、程度和现状。不要用“体弱有病”等文字笼统表述。对学生父母长期“离家出走”的,要说明原因、时间和现状。
3、在填写《特困家庭学生申报表》“品学表现”栏时,要具体反映该生的品学表现,列出该生曾获得的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在班、校中担任学生干部的职务名称。
4、原在校生(即老生)中,已享受特困生待遇的不再重复申报。个别的如确实符合《特困家庭学生申报条件》,但在上学年因工作疏忽漏报;或因学生家庭近期突发新的变故,现已符合《特困家庭学生申报条件》之一的特殊情况,可重新补报。
5、在今年已毕业离校的小学毕业生中,凡已享受特困生待遇的,请各小学协助,将名单书面告知该生新就读的中学。各初中要主动与小学联系,掌握情况,做好中、小学扶困助学的衔接工作,以免遗漏或重复申报。
五、特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
1、凡核准的初中、小学特困家庭学生,我会每年将发给学习、生活资助金700元。
2、在特困家庭学生中,对少数失去双亲,无依无靠或监护人年老病重,丧失劳力,没有经济来源的,我会将与各校分管领导、扶困助学联络员和有关同志一起逐一调查核实,确认后,将予以特殊资助:即自今年9月份开始,每生按月发给100-150元生活资助金。
3、在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中,本人患危重病,且正在治疗的,经申请、核实后,我会将发给助疗金2000-5000元,并列入特困家庭学生资助对象。
4、在各初中、小学学生中,凡家庭遭受水、火、风等自然灾害,损失严重,影响学生生活、学习的,经家长申请,所在学校签署意见,我会将发给一次性资助金500-1000元。
天台县教育基金会
主题词:特困生、申报、通知
县府办、县政协办、县慈善总会、县关工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