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教育局文件
天教教〔2007〕437号
转发《关于印发天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县属学校:
现将《关于印发天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扎实部署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政办发〔2007〕135号
关于印发天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天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天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法规范、快速反应。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重大(Ⅱ级—橙色预警)、较大(Ⅲ级—黄色预警)和一般(Ⅳ级—蓝色预警)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霍乱在本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5个及以上乡镇(街道)。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5、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6、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7、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主要包括:
1、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3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疫情波及2至4个乡镇(街道),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2倍以上。
6、发现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县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尚未造成扩散。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或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以上人,或死亡2人以上,或发生职业性炭疽3人以上。
12、 各种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县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主要包括:
1、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3例以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在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5例以上,1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
3、霍乱在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5例以上,10例以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
4、乙、丙类传染病疫情在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1倍以上。
5、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职业性炭疽3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主要包括:
1、腺鼠疫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下。
2、霍乱在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生5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部分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指挥机构
(一)县应急指挥部
成立天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经贸局、粮食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劳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特局、县外贸局、县环保局、县药监局、县旅游局、县发改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做好本区域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及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
全面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预案工作要求,指挥和协调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2、向市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3、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在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督查;
4、负责与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县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5、组织新闻媒体报道等有关事宜;
6、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职责划分,具体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县卫生局:根据事件发生的性质及危害程度,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建应急救护队伍和救治专家组,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指导落实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隔离、救治措施。负责疫区警戒区域、水源地或食品污染、职业中毒等范围的确定。组织实施疫区和疫点隔离、消毒、消杀等控制措施和人群预防。负责疫情监测、分析,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必要时,提出对疫区疫情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2、县委宣传部:协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会同主管部门拟定对外宣传口径;协调组织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协调对互联网新闻报道的管理,以及负面信息的处理工作。
3、县经贸局:组织协调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维护市场秩序。
4、县粮食局:组织协调粮食的储备和调度,维护市场秩序。
5、县教育局: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制措施。
6、县科技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科研技术攻关工作。
7、县公安局:维护现场秩序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对不配合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人员,协助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8、县民政局:协调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传染病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9、县财政局: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落实应急物资专款,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10、县人劳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
11、县交通局:根据要求,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开展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落实交通管制措施,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等工作。
12、县农业局: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信息通报工作。
13、县林特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
14、县外贸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15、县环保局: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加强生活饮用水源地企业的监管力度,防止工业废水、废物污染饮用水源。
16、县药监局: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工作。
17、县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事件在海内外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客源国的疫情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有关工作。
18、县发改局: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为县应急指挥部提供通信保障;加大市场物价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19、县工商局: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20、县质监局: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加工劣质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
21、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外发出呼吁,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2、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参与驻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防止突发事件蔓延、扩散。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在县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办公室(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专业技术机构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二)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卫生局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水源、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三)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第三部分 运行机制
一、监测体系
建立我县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二、预警发布
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信息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
县卫生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二)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三)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的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和人员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2、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修正初次报告内容。
3、总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报告原则。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5、报告方式、时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生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接到报告的县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县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部分 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分级响应
(一)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县政府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启动本预案,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必要时,向市级有关部门请求支持。
2、县卫生局应急响应。县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