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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教育局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的公告

2006-10-25 16:53:34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757  文字大小:【】【】【

  一、申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预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审批机关组织实地考察办学条件
    三、批准筹设民办教育机构
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条件具备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有关材料,方可取得办学许可证。
    四、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
    1、民办教育机构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重新申报。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筹设批准书;②筹设情况报告;③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④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⑤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
    五、民办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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