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电[2005]126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精神,为加强我省中小学网站、网校的管理工作,特就完善教育类互联网备案手续作如下规定:
一、由各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教育网站在正式开通前,须向省教育厅办理前置审核手续。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学校举办网站的管理。各中小学校举办的非经营性教育网站应作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网的子网,统一使用该教育行政部门的备案证。今后,省教育厅将不再向各中小学校举办的非经营性教育网站作许可前置审核。
三、举办经营性网站、网校,需向省教育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报材料为:
(一)申报表(浙江省教育厅网站www.zjedu.gov.en下载);
(二)申办机构概况及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资金情况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四)提供服务的实施计划(包括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措施、收费标准等);
(五)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六)申办机构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啊、验资报告;
(七)如申请举办网校,从事教学、培训业务的,还应提供与申请业务具有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有效证明;所申请业务的开办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
四、省教育厅电化教育办公室为教育类互联网站(校)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手续的受理单位。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