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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和管理全县教育教学广告信息的通知

2004-11-24 00:00:0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835  文字大小:【】【】【

    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县属学校(单位):
近年,我县不少中小学由于种种原因,擅自在各类媒体上滥发不严肃和不规范的教育教学广告,人为造成了教育内部的不正当竞争和大量教育经费的浪费,并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损害了我县的教育形象。为纠正这一不正常现象,现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今后我县的教育教学广告信息,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的收费标准等经局批准后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入学等各类通知,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局有关科室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如发布的内容与批准的内容有出入,视作未批处理)。
二、每年的中考和高考有关信息,可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由局出面组织,统一标准,规范格式,经批准后,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发布。经费由参与发布的学校分担。
三、禁止任何公办、国有民办学校参与社会和群众反响较大的春节大拜年等节庆祝贺活动。
四、禁止学校以片头、特约点播电视剧等形式进行变相广告。
五、禁止学校或班级采取或组织学生以点歌祝贺等形式进行变相广告宣传;若学生、家长、亲戚朋友及有关单位以点歌等方式从事祝贺、答谢等活动的,一律不得使用或出现有关学校、班级或教师的名称,否则将视为侵权,追究法律责任。各有关学校领导要负责加强做好学生、家长及有关人员的这方面工作,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以上规定希全县各中小学严格遵守执行,各中心校要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下属学校,并加强管理。局将组织由人事、纪检、财务、教育、招生、信息等科室参加的教育教学广告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作如下处理:
一、以广告支出的1—5倍比例,扣拨违规学校的教育经费;
二、对违规学校的主要领导、班级班主任等主要责任人员从严作出纪律或组织调动等处理。
三、对责任者的处理,不受学期等时间的限制。
本通知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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